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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扣除6万提到8万 直辖市等租金扣除提至1500 细则落地 新个税专项扣除红利释放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经济参考报

继10月1日起提高起征点之后,我国个税改革再获重大进展。作为我国新个税的亮点,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12月22日正式出炉。随后,包括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等也由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发布,为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个税提供了落地指引。

此次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大病方面,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限额为6万元。此外,扣除范围也从个人扩展到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首套房贷利息支出方面,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可达20年。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中对“首套房贷”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即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不同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省会、直辖市等城市,扣除标准从征求意见稿中的1200元提高到1500元;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100元;不到100万人口的每月扣除800元。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大病、租金等方面加大了扣除力度,同时明确了首套房贷具体标准,一方面增大了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惠及民生,尤其是减轻了无住房的在大城市租房的纳税人及病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明确了首套房贷的具体标准,既有利于征纳双方贯彻执行新的个税法,也有利于防范由于杠杆推高而引致的风险。

李旭红还表示,个税实施条例的发布有助于新税法的贯彻落实,使减税红利有效落地。例如,对于各项免税规定,在实施条例中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使纳税人可以准确地对号入座,明确了解到自己的收入是否符合免税的范围。又如明确了各项税制要素,增强了税收的确定性,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及税收风险,同时也实现了精准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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