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6000表填表说明明确: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先到期亏损先弥补”,这个好理解,且一向来就这么做的,但这里为什么要强调这个规则?“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这个新规则是怎么回事?一切都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延长。
举例说明:
有一长亏不倒的企业,2018年度属高新资格有效期最后一年,此后年度一直没有取得高新资格认定。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45号公告规定,2013-2018年的亏损,最长可用以后10个年度所得弥补,2019年的亏损只能用以后5个年度所得弥补。
即:2014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4年,2015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5年,2019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4年。
假设该企业2014年-2023年连续亏损,其中2014年亏损100,2015年亏损100,2019年亏损80,到了2024年有盈利200, 2024年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怎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这时按照常规套路和规则,按时间顺序依次弥补2014年、2015年…2019年,这种规则对纳税人非常不利,因为2019年的亏损已经到期却很有可能永远得不到弥补。
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新规则来处理,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首先,先弥补到期的亏损,即2014年和2019年的亏损先弥补,至于2015年的亏损先放放。
其次,2014年和2019年的亏损同时到期,先弥补谁?这时看谁在前先弥补谁,因此先弥补先发生的2014年。
按照上述新规则,2024年的所得200,先弥补2014年亏损100,再弥补2019年的亏损80,还有结余再弥补2015年的亏损,至于2015年剩余亏损80等到下一年度待弥补了。
看到这里,该明白新规则的用心良苦。新规则部份打破了原有“按年排队弥补“规则,是对纳税人最有利的一种安排。因此,以后有这种情形的纳税人,在填报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时,一定要注意弥补亏损的先后顺序。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年度 | 当年境内所得额 |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
合并、分立转入 的亏损额 |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 当年亏损额 |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 |||
可弥补年限5年 | 可弥补年限10年 | 使用境内所得弥补 | 使用境外所得弥补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1 | 前十年度 | ||||||||||||
2 | 前九年度 | ||||||||||||
3 | 前八年度 | ||||||||||||
4 | 前七年度 | ||||||||||||
5 | 前六年度 | ||||||||||||
6 | 前五年度 | ||||||||||||
7 | 前四年度 | ||||||||||||
8 | 前三年度 | ||||||||||||
9 | 前二年度 | ||||||||||||
10 | 前一年度 | ||||||||||||
11 | 本年度 | ||||||||||||
12 |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号填列)。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 类型 |
100 | 一般企业 |
200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300 |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7. 第7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2.第9列第11行=第9列第1+2+3+4+5+6+7+8+9+10行;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行至第11行=0;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3.第10列第11行=第10列第1+2+3+4+5+6+7+8+9+10行。
4.第11列第12行=第11列第1+2+3+4+5+6+7+8+9+10+11行。
5.第1行第11列=0;第2至10行第11列=第8-9-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
3.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1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