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我单位是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博物馆,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三条规定了许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也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