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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发布日期:2019-03-01 作者:中国税务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明确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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