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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结

发布日期:2019-05-03 作者:严颖

2019年4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发布,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本文进行梳理总结。

一、最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记忆表格

二、政策解析

(一)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1.原行业范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由于上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除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属于I类之外,其余行业的门类都属于C类,制造业。因此新行业范围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制造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选择

1.不选择加速折旧

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还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此外,对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额的企业,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意义不大。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选择一次性扣除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3.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房屋、建筑物及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三)对于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只要专门用于研发,都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四)企业购进房屋、建筑物无论价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吗?仅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五)所有行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三、案例分析

(一)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某企业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9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请问企业每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二)选择加速折旧

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分别按照年数总和数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2019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1.采用年数总和法时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时,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第一个折旧年度(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

2019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万元

2.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由于2018年10月-2019年9月计提折旧500×2/5=200万元,2019年10月-2020年9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万元。2019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万元。

(三)选择缩短折旧年限

1.购置全新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18年7月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

解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该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18年购进一栋厂房,该厂房已使用10年。假设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该企业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四、会计分录简易模板

1.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注: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汇算清缴留存备查资料

(一)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六、政策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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