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规定标准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