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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到底说了些什么?

发布日期:2020-01-22 作者:梁晶晶

今天下午,原本准备开启春节度假模式的我,突然看到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这无疑又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一个重磅文件,想想政策制定者还在加班加点工作,而作为一个基层执行者,却计划闲散度日,深感惭愧,于是赶紧坐在桌前,认认真真学习了一下公告。这个公告可以通过以下十四个问题来掌握:

问题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

稿酬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使用地在境外

经营所得:经营活动地在境外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或非居民个人

财产租赁: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财产转让: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这里需要注意一个例外,如果张三转让他持有的美国甲公司的股票,但甲公司,但在转让前36个月内,某个月甲公司的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它持有的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此时,张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属于境内所得。

问题二: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

经营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但如果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该国的境外经营所得弥补亏损。

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

问题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可以在抵免限额内进行税收抵免。

问题四: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抵免限额是分国不分项。境外一个国家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具体每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收入额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分类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把上述汇总加起来就是某国某年度的总的抵免限额。

问题五: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有什么具体要求?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是在来源国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不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在境外错缴的税款

按税收协定境外不应该征收的税款

因境外少缴迟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在境外取得的有返回或补偿的所得税款

在我国规定免税的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款

问题六:我的境外所得,在境外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减免的税款可以税收抵免吗?

如果境外所得是来源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可以申报税收抵免。

问题七:我在A国所得实际已缴税款20万,按我国计算的抵免限额是15万;我在B国所得实际已缴税款8万,按我国计算的抵免限额是10万;我到底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A国所得可以抵免15万,B国所得可以抵免8万。A国没有抵完的5万在以后五年内可以结转抵免。

问题八: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问题九: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什么地方申报纳税?

可以分别在以下地点申报纳税:

任职受雇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如果有任职受雇地应选第一个地点。如果没有任职受雇地,在第二和第三个地点中任选一处。

问题十:某国的纳税年度是从公历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我2018年7月到2018年12月取得该国境外不动产租赁所得,缴纳了所得税,这个境外收入是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因为该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为2019年3月31日,对应我国2019年纳税年度,所以上述取得的所得属于居民个人2019年的境外所得,并申报税收抵免。

问题十一:进行税收抵免应提供什么资料?

一般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后期提供纳税凭证的,可追溯抵免,但追溯期不超过5年。

问题十二:我被境内单位派出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谁来扣缴?

如果是境内派出单位支付,由派出单位预扣预缴个税

如果是境外单位支付,境外单位属于中方机构,由中方机构预扣预缴,并委托派出单位申报纳税。

如果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问题十三,我取得的所得是外币,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十四:如果没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有什么后果吗?

有法律后果。税务机关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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