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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注意这三种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李舟

截至2020年3月,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遇到以下三种完全不同的增值税优惠:

第一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以免征当月(当季)增值税;以下简称小微优惠。

第二种:疫情期间涉及到四类业务、一个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当期增值税;这个需要说明,四类业务就是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业务、公共交通业务、生活服务业务和邮政快递业务,这四类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有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虽然属于不同政策,但在增值税上都属于同一类业务免税,我们将其放在一起;以下简称疫期免税。

第三种:疫情期间湖北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到1%。以下简称1%优惠。

这三种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成因不同,表现不同,在落地运用时涉及到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需要企业财务特别小心。

一、会计处理的不同

  二、发票开具的不同

  三、纳税申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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