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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这样简易注销

发布日期:2021-08-09 作者:税屋综合

注销程序包括简易注销程序和一般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的情况;

  3、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注销无异议”的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简易注销公示期20天和承诺书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为20天,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1.08.07



  2018年11月的解读——

简易注销不简易,谁之过?

  国家税务总局发的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这本是一大利好,对企业的大大有利,然而,就是如此明确的规定,在下面执行时,却让纳税人跑断了腿,将本来利好的简易注销,硬变成了繁难注销!

  比如最近才发生的一个,纳税人仅仅因为系统里显示多缴了一分钱,结果就跑断了腿(具体见《求助:这一分钱,难住纳税人!》)。

  甚至于现在,很多地方还仍然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这究竟是为什么?怎么好好的政策,一到下面,就不执行了呢?究竟是谁的错?

  有的基层税务人员说,要是简易注销了,到时候出问题,要追责,所以才不给企业办简易。

  大世认为,这种理论本身就是瞎扯蛋,只要企业符合条件,然后你按照文件规定去操作,怎么担责?谁追你责?相反的,你有规定不依,不作为,这才是更应该追责的!

  而有些基层人员,在给企业注销时,仍然拿着老思想来处理,越权越职的多不胜数,比如作为前台,只要企业符合条件,你直接办理就行的,结果企业符合条件下,仍然不办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明明有政策却不执行的情况呢?

  大世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基层业务不熟,不敢作为!

  因为不懂业务,所以就害怕,哪怕合规的事,也不敢作,抱着不作为就不错的想法,拖拉推萎。说白了,还是底气不足,业务不清。比如明明有的政策一清二楚,但因为不懂,就是不敢按政策来,反正企业多交税,损失的是企业,又不是自己,抱着这种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至于业务为什么不熟,深层原因大家都懂,就不说了。

  二是政策不清,没法作为!

  比如上面那个多交一分钱的企业注销事件里,企业为了这一分钱,花的金钱时间成本是他的万倍!为什么呢?还是因为政策不清,企业就算放弃这一分钱的退税,税局系统内也不允许放弃!

  怎么办?出政策,比如对于退税,完全可以出个文件,1000元以下的多缴税,纳税人可以出具声明,放弃退税,这样既简便了纳税人,也简便了基层。要知道,现在退税光跑路成本和时间成本,就不止1000元了,谁为了一分钱退税,傻的嘛?

  三是利益作遂,故意多作为!

  和基层专管员打过交道的都知道,这年头注销企业,你不送点礼,没个半年就别想安安生生的注销,今天让你送这个账证,明天让你送那个资料的,能把你跑死!说白了,根子上还是想着最后在企业死前,再刮上一层皮!根子就是利益,正因此,才让本该简易的注销,简易不起来,而只能按一般注销,走一趟专管员,刮掉一层皮,才能真注销。试想下,要是直接简易了,还怎么刮皮?

  怎么办?大世认为,起码要采取以下措施,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短期的,设一个专门注销举报电话,接到一起,就严打一起,发现一处,必须进行处分,而且要公开处分,以儆效尤!

  二是对税局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企业办理注销的,直接扣分!有人说,这不公平,企业万一有问题,超期才正常,但大世认为,有时候,只能用重典,一万切下去,虽然难免有冤,但利大于弊。不能因为一万家正常,一家有问题,就让这一万家都和这一家一起跟着超过期限,被拖拉死!

  来源:税律郑大世  作者:hechen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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