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金折扣业务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解释,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但商业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那为什么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冲减入账价值?
解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量,或保守商业秘密、隐藏实际交易价格,或针对不同身份的顾客,在出售商品时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用的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因此,作为购买方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商业折扣是已经确定的事项;而现金折扣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却没有确定的,是根据未来情况才能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的事项,是一项“或有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因此,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于“或有资产”在没有实际发生时,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确认的。所以,对包含有现金折扣的采购事项,不能提前冲减采购原辅材料等的入账价值,只有在实际发生并产生现金折扣收益时才确认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现金折扣如何财税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一、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在旧收入准则下认为: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合同负债”,实际发生时再冲减。
举例:A公司2020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0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1.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2.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说明:购买方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金折扣比例与预估的比例不一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金折扣多或少的,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当然,上述变化只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没有上述变化。另外,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只是针对销售方的,对于购买方的会计核算目前是没有变化的。因此,购买方在实际享受现金折扣,依然可以视为一种融资收益,计入“财务费用”。
二、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件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企业为了及早收回现金而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本质上是应收账款的时间价值,折扣部分已经全额确认了收入,且现金折扣行为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做出的让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需凭双方签章的现金折扣确认函或协议计入财务费用。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