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济业务中,常用的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为个人投资人就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法的要求,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预缴税款;并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出资人的工资应当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出资人取得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二、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口径不一。以上海为例,进入2021年新办独资合伙企业一律不允许核定征收。
七、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是投资者兴办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投资于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对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汇算清缴,并且在5年内不得变更。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4年3月的解析——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期还剩下最后一周,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是否已经全部了然于胸?是否还有些细枝末节,仍然理解得比较模糊?
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
王某和朋友2013年初成立了一家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由于他们的眼光比较独特,因此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有了较高的回报,很多项目在年底进行了分红,那么这块投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对这类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于自己的投资收入不清楚应该归类于哪一种应税项目,可以随时拨打12366税收服务热线或者咨询主管地税部门,详细了解。
个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近日,雨花台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雨花台区某新办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支付给投资人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个人所得税前给予了扣除。税务人员告诉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得从税前扣除。纳税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同样的工资收入,其它人可以从税前扣,而投资人的就不能从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每年4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合伙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201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利润45万元,该事务所四位合伙人对40%的税后利润按照约定合伙比例进行了分配。那么,合伙人取得的事务所分红是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得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者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置的个人财产需纳税
在今年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期间,秦淮地税局接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曾先生的咨询,曾先生称他所经营的公司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前段时间公司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曾先生的名下,但由公司使用,他对于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太清楚。
秦淮地税局税务人员表示,近期该局接到不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关于企业出资购置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汽车、房产如何缴税的咨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曾先生投资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公司购车并登记在曾先生名下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曾先生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兴办多个独资企业应汇总缴纳所得税
70后的赵先生在外打工十几年,一直以来都梦想着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企业。两年前,他带着数年来积累的资金和经验回到家乡,先后兴办了A、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去年,赵先生两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8.5万元,分别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1.8万元。今年年初,地税部门向赵先生发出了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然而,赵先生感到疑惑的是:两家企业经营项目不同,从业人员也不同,应该各自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是合并计算呢?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根据赵先生两家企业的情况,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8.5=18.5(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8.5×35%-1.475=5(万元)。其中,A企业应纳税额=A企业应纳税额×A企业经营所得÷两企业经营所得=5×10÷18.5=2.7(万元),应补缴税额=2.7-2.5=0.2(万元);B企业应纳税额=4.825×8÷18=2.3(万元),应补缴税额=2.3-1.8=0.5(万元)。因此,赵先生的两家企业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0.7万元。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朱红华 周袤 曹波 孙菲菲 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