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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查函牵出的虚开案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本站

 山东省青州市国税局根据金税系统发票协查信息,查办一起利用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案件,涉案金额1106725.68元、税额143874.32元,案件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4年10月9日,青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从金税协查系统接受一份协查函,内容是江苏省盐城市某棉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8日开具给青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皮棉,金额98230.09元,税额12769.91元,价税合计111000元,协查函提示购销双方交易中,存在资金回流问题,该协查函中涉及的专用发票为有疑问发票。

   接到协查函后,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协查函涉及的业务进行核查。受票单位青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2013年6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皮棉、棉布、棉纱等批发销售。经对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检查,发现协查函提到的这笔购进皮棉业务共涉及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06725.68元,税款143874.32元,价税合计12506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经询问公司有关人员,证实该业务是通过中间人联系,购销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给中间人,但通过对该公司银行对账单检查,证实购货资金几经周转又回到了该公司帐户,共计回流资金1361600元,检查人员认为该业务涉嫌虚开,有待于进一步核查。该公司对外销售的是棉布,购进皮棉后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于是检查人员又针对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了外部调查取证。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至2014年10月,共取得委托加工普通发票3份,其中2份票面开具方是山东聊城市某织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1日,检查人员到山东聊城某织业有限公司对此2份发票开展异地调查,发现此2份委托加工棉布的普通发票,与开具方保存的该发票的存根联在开票时间、购货单位、货物名称、金额等票面内容上完全不相符。调查证实山东聊城某织业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2份委托加工发票为克隆票。

   证据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其所取得的12份价税合计1250600元的增值税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经青州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同意,于2014年11月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2014年11月6日青州市公安局对该公司已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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