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外购一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赠予客户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以上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下面将从三个税种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增值税角度分析
企业外购一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赠予客户的宣传行为涉及到了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视同销售去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外购礼品时如果取得是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属于购买商品同时赠送礼品,那么礼品的价格其实已经含在商品整体的售价当中,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正常销售,并且采购的进项税当然可以正常抵扣。
二、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以赠送礼品的方式为公司推广宣传,以达到宣传促销目的(其中包含企业赠送的含有企业标志信息等的礼品、纪念品)的行为发生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只要能够证明与企业实际经营宣传业务相关,便可以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是有特殊规定的,并非年度内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存在按照礼品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做视同销售的处理。当然这块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购买商品同时赠送礼品,礼品的价格已经含在商品整体的售价此时,相当于销售折扣处理,在商品发票开具应体现礼品折扣并且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中,在收入时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后,并进行入账处理。
三、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
企业赠送个人客户礼品,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视情况而定,不同的赠送方式在个人所得税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是在给客户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的礼品,或者是采取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客户按消费积分赠送礼品的行为作为宣传方式,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没有给个人提供销售行为或者提供服务,仅仅对意向客户赠送礼品以达到宣传的目的,个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应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应该由赠送礼品的企业进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