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行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行业新闻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兼营不同业务应分情形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7 作者:李晓波 宋宝军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兼营业务且对应不同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区分自身情形,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M公司主要经营货物销售及不动产出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等问题,M公司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不同征收率项目,填列申报表时,应先判断能否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判断能否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即使不满足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条件,也不影响其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

  2022年4月—6月,M公司销售货物并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并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也就是说,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10.5÷(1+5%)=10(万元),合计4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M公司40万元销售额中,有10万元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出租收入,但这40万元销售额,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上述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中。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45万元

  2022年4月—6月销售货物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0万元,出租不动产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也就是说,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5÷(1+5%)=10(万元),合计60万元。季度销售额虽已超过45万元,但销售货物对应的销售额50万元,可以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50万元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对应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而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由于企业季度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不再适用5号公告的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10×5%=0.5(万元)。

  情形三: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2022年4月—6月销售货物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此外,M公司还出售一套自建厂房,并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

  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5÷(1+5%)=10(万元),处置自建厂房销售额105÷(1+5%)=100(万元),销售额合计140万元。依据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对M公司来说,其季度销售额140万元虽然已经超过4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后,剩余销售额为40万元,并未超过45万元,仍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40万元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中。对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M公司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00×5%=5(万元)。

  情形四: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

  2022年4月—6月销售货物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合计50万元,出租不动产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处置自建厂房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

  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5÷(1+5%)=10(万元),处置自建厂房销售额105÷(1+5%)=100(万元),合计160万元,不能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50万元,可以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对应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对于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M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10×5%=0.5(万元),对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则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0×5%=5(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区税务局)

版权所有:辽宁政则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正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0421-2839191 传真:0421-2892599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6号  邮编:122000
辽ICP备13009087 技术支持:铭科网络 辽公网安备 2113020200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