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行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行业新闻

例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再延期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2-09-15 作者:李欣

“小姐姐,总局昨天晚上又出新公告了,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已享受延缓缴纳的税费,自9月1日起,在缓缴期限到期届满后,再继续延长4个月了。小姐姐,咱们周一布置的对9月制造业缓税到期纳税人的服务工作还要不要做啊?”小税官早上一上班就找到正在做工作准备的税务局小姐姐,急匆匆地问。

  “当然要做了,无论是到期复征,还是按照新的17号公告再缓4个月,纳税服务都是要做充分的。”小姐姐一边忙着一边回答。

  “那咱们上个月对缓税到期的纳税人复征的税款还要不要退还啊?”小税官接着问题

  “8月份到期复征的税款是不需要退还的。

  “你看到了吗?17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到期复征再缓4个月的税款是‘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这些税费的原缓税到期日都在2022年9月(含)以后的,对8月到期的缓税,纳税人是要依法缴纳或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小姐姐信手拈来地说道。

  “不过,我们还要特别注意两件事情:一是17号公告所说的继续缓税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申请办理,不能一刀切;二是纳税人申请缓税延期的,但又在9月14日前缴纳的符合条件的税款,我们要做好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的工作。”

  “是这样啊,我还真没注意。”小税官摸了摸头。

  这时候,一位纳税人走过来,插话说:“小姐姐,我也有一个疑问,能帮我解答一下吗?”

  “当然可以了。您请说。”

  “是这样的,17号公告再缓4个月,实际缓税期最长就超过了13个月,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会经历两个年度的汇算清缴。但我在看17号公告的《解读》时看到其中举例4和举例5对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缓税处理怎么不一样啊,特别是举例4中‘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为什么会这样呢?”

  “呵呵,这个问题啊其实很简单。”

  小姐姐随手打开了总局网站的政策法规页。

  “你来看,17号公告第一条是怎么说的?符合再缓4个月的税款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那么2号公告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小姐姐接着打开了2号公告,指着其中的第三条,说:“你们看,这里写得很清楚,小税官你来读一下。”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原来是这样啊,2号公告规定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补税的缓税和企业2021年四季度预缴缓税一并延后,期限按照四季度预缴缓税的期限执行。但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确没有这个规定,予以分别缓税。所以就出现了差异。是这样吧?”

  “是的。”小姐姐点点头接着说:

  “这里还要注意17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有个很特别的地方,就是《解读》中举例5中所说的,‘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也就是汇算和缓税是分别计算缴纳的,不能相互冲抵。”

  “明白了。谢谢!”小税官和纳税人都同时点点头。

版权所有:辽宁政则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正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0421-2839191 传真:0421-2892599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6号  邮编:122000
辽ICP备13009087 技术支持:铭科网络 辽公网安备 2113020200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