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务局查出以前年度的发票为虚开,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该如何账务处理?
接到主管税务局通知,去年购进的一批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供应企业涉嫌虚开。我公司已经将货款全部支付,现在也无法联系到对方,导致也无法要求对方补开发票。税务局要求我们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去年的成本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补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请问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解答: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需要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做进项税额转出后补缴增值税,同时还需要按照补缴的税额计算滞纳金。
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同,执行不同准则的会计处理也不同。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生补缴以前年度税金的情形的,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中。
1.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计算需要补缴的增值税
(1)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转出应补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实际补缴的增值税计提应补缴的附加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说明:由于该补缴附加税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核算不建议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3.实际补缴税金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上述补缴税金计入的“所得税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虽然计入了当期,但是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1.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计算需要补缴的增值税
(1)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转出应补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实际补缴的增值税计提应补缴的附加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说明:由于该补缴附加税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核算不建议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3.实际补缴税金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滞纳金、罚款虽然是因为以前年度原因导致的,但是实际发生在当期,故应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而不能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所有者权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