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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合伙人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及时完税

发布日期:2023-06-02 作者:林秋敏 郑祖基 融亦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现,部分持有权益性投资并取得投资分红的合伙企业,未及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存在涉税风险。

  A合伙企业是一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和信息系统比对发现,该合伙企业存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扣缴的疑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据了解,A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B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2022年11月收到被投资企业B企业分红,预计2023年1月会再次收到B企业的另一笔分红。A合伙企业在2022年11月收到分红后,未将分红分配给合伙人,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进行完税。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和分红,而是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有利润或收到分红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主体认定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由于自己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根据其属于自然人或是法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对法人合伙人来说,由于其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不属于直接投资,投资行为也不是在居民企业之间进行,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这一笔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中,A合伙企业在2022年11月收到被投资企业B企业的分红后,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自然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法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应提醒其将相应的应税所得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合伙企业,只要当季或者当月有利润或收到分红即产生纳税义务,即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并缴纳税款。即使收到的分红尚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也要及时履行扣缴义务,或及时提醒合伙人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6月02日    版次:06     作者:林秋敏 郑祖基 融亦(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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