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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增股本的计税成本不包括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3-06-14 作者:夏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第15条第4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其中的“相关税费”是否包括个人股东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举例论证如下。

  甲某出资以1元1股全资取得A公司100万股,第二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100万分红25万,第三年以300万的价格将股权全部转让。

  论证一、假如转增股时不扣税。

  1、分红时,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5*20%=5万元,取得20万分红净所得;

  2、转增股本100万不扣税;

  3、甲某总股本为200万股,成本仍为100万;

  4、转让时个人所得税=(300-100)*20%=40万;

  5、股权转让净所得300-100-40=160;

  6、税款与收入之比为40/160=20/80,相当于100万的所得国家取得20%,等于税率;

  7、全部所得为20+160=180,合计税额5+40=45,税负率45/(45+180)=20%。

  论证二、转增股时扣税,税款计入股权原值

  1、转增和分红合计交纳个税(100+25)*20%=25,实际未取得分红收入也未付出;

  2、甲某总股本为200万,成本为225万,25万税款增加了新投资成本;

  3、转让时个人所得税(300-225)*20%=15万;

  4、股权转让净所得300-100-15=185;

  5、合计个人所得税为25+15=40;

  6、税款与收入之比为40/185,税负率40/(40+185)=17.7778%,小于法定税率20%。

  论证三、转增股时扣税,税款不计入股权原值

  1、转增和分红合计交纳个税(100+25)*20%=25,实际未取得分红收入也未付出;

  2、甲某总股本为200万,成本也为200万,25万税款不计入新投资成本;

  3、转让时个人所得税(300-200)*20%=20万;

  4、股权转让净所得300-100-20=180;

  5、合计个人所得税为25+20=45;

  6、税款与收入之比为45/180,税负率45/(45+180)=20%,等于法定税率20%。

  比较分析:

  认证一是合理合法的假设,结果不影响国家总体税收,应是公允的,两次取得净所得180万,以纳税人名义交纳的税款合计为45万,税款与净所得比45/180;

  认证二是分红和转股时,没有取得收入也没有发生支出,新股权成本增加了25万税款,转让环节取得净所得为185万,以纳税人的名义交纳的税款合计40万,税款与净所得比40/185;

  认证三是分红和转股时,没有取得收入也没有发生支出,新股权成本不包括25万税额,转让环节取得净所得为180万,以纳税人的名义交纳的税款合计45万,税款与所得之和为225万。

  经比对,认证三与认证一相同。

  结论只有一个,即“转增股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应计入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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