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发票抵扣和电票平台操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 日期:2023-09-11
问:我是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问:我是数电票的试点纳税人,现在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的勾选抵扣?
答:若确定为农产品发票,根据农产品发票类型,勾选操作步骤如下:
(1)如果发票为税控设备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2)如发票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3)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4)如发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则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
问:我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现在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问:我作为数电票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需要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时,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当该笔农产品被实际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问:我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收到的农产品发票能够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但是在【抵扣类勾选】没有对应发票,需要如何处理?
答:您需要核实以下情况:
(1)成为试点纳税人的时间。本月成为试点纳税人,需下一个月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才可以进行勾选。如为此种情况,目前可以填写申报表-附表二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可加计抵扣税额后填入申报表8a栏进行抵扣操作。
(2)开具发票时是否选择特定业务,票面左上角是否有“自产农产品销售”或者“农产品收购”的标识。
(3)开具发票开具时是否选择农产品商品编码。
(4)税控系统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票需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进行预处理后再进行勾选确认。
问:税务数字账户农产品销售发票显示有批发零售蔬菜免税发票,这种不能抵扣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如想做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不抵扣勾选,可先在待处理预处理后在不抵扣勾选模块勾选。
问: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需要在税务数字账户-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勾选吗?
答:不需要
问:我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当月开具发票之后金额总额度会有什么变化?红冲之后当月可用赋额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但是赋额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以实际开具金额扣除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红字发票成功过开具后,若红字发票与对应蓝字发票为同一个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若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不会增加其可用赋额额度。
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的,在发票领用时按纸质发票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纸质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扣除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无论当月还是跨月红冲发票后均不予回退开具金额总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