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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让股权要怎么交个税?

发布日期:2023-12-05 作者:Jiayi 轻舟

某些特定情形下个人转让股权,比如代持还原,或股权标的企业亏损,或亲属间转让,或出于避税等目的,转让双方可能想直接定价为0元无偿转让,在税务申报时却犯了难——还以为个税也0报就行,结果税务机关不认可这个转让收入,为什么?那需要按多少交?

  01 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首先判断0元或低价转让,是否构成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总结下大致是“四个低于,一个其他”:

  低于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同企业同股东或其他股东转让价、低于类似企业股权转让价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的情形。

  详情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二条

  所以,当股权标的企业累计亏损,净资产份额为0或为负数。除非企业具有其他方面显著投资价值,比如商誉极高,未来潜力明显(例 开发中的存储芯片公司、知名的新能源动力公司),这种情况下,股权价值可以判定为小于0,0元或低价转让具有合理性。

  02 是否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主要有四大类: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比如某地整改污染严重企业,不再允许造纸厂经营。

  2、符合条件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比如某公司赋予员工的内部股权,仅有收益分红权,不得对外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这里想着重说代持还原。大部分情况下,国内税法和税务机关并不承认股权代持还原行为,主张按照形式课税,等同于正常股权转让。

  大量公开案例中,只有极少数实现了标的企业净资产大于0(即股权价值大于0),与税务机关主张是代持还原未实际获利而实现0元/低价转让。成功案例通过诉讼确认代持股协议效力、股权代持时签订代持合同且经过公证、实际股东支付投资款的转账记录及相关沟通记录一应俱全。

  结合本人经验,作者认为在具备以上一至多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按照实质课税,实现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

  注意是“可以争取”,由于没有明文政策,很大程度依赖于主管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在国内做股权代持,务必做好未来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心理准备。

  03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转让“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那程序即将进入本小节: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最常见,最通用。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净资产为负或难以确定,但股权价值显然大于等于0。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作者简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曾在浙江省某市国家税务局、世界500强企业工作,并在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担任税务负责人,拥有10年跨行业、全税种财税经验,擅长税务筹划、税务合规、股权和交易架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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