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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选择之不同持股主体纳税分析

发布日期:2024-06-29 作者:孙宪

公司股东常见的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法人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股东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为获取收益,因此,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便是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时的纳税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收益时的纳税情况,从而推演出不同持股架构所适用的情形,以便在公司股权架构选择时作为参考。


  不同持股主体取得收益时主要面临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纳税义务。

  印花税在转让股权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因各主体之间税负区别不大,本文不再赘述。

  增值税是因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产生的纳税义务。股东取得分红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的收益因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其征收范围;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则须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即只有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其他主体均无需缴纳。

  所得税是不同持股主体从目标公司获取收益时按照所得额计算缴纳的,其不仅税率高,且不同持股主体在适用税率、纳税时间、优惠政策上均有不同,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取得收益时,所得税的纳税政策。

  01 不同持股主体取得收益时所得税纳税政策

  (一)自然人持股

  1、分红:

  (1)自然人股东从直接持股的公司取得分红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从持股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足一个月的全额计税,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税。(《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2、转股: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2)自然人股东以股权对外投资,未收到现金对价部分,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内分期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3、转增注册资本:

  (1)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3)非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企业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上市及挂牌企业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4)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100%股权,收购前原账面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计入转让价格并纳税的。收购后转增资本,收购价格高于净资产的转增不交个人所得税,低于净资产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二)法人公司持股

  1、分红: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转股:

  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所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自然人股东再从该企业取得分红则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最终个人取得所得的综合税率为4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转增注册资本:

  企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有限合伙持股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红:

  合伙企业的分红缴税政策取决于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并分别参照其分红交税政策缴纳所得税,即自然人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

  需注意因合伙企业是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否可以享受给与直接持股股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个人享受的从上市公司新三板取得股息红利的免税政策,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转增资本个税递延纳税优惠等),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具体适用存在争议,需提前与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2、转股:

  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因合伙企业本身属于税收透明体,所以无需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由合伙人缴纳。自然人合伙人情况下,转让股权需区分情况,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则可选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纳税或者按年度整体所得核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若不属于创投企业则没有选择权,仅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02 不同持股主体纳税对比

  对上述纳税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将不同持股主体在分红、转股、转增情形下纳税情况汇总如下:

  (一)分红

  由上图可知,法人持股情况下取得分红除持股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之外均享受免税待遇,而自然人持股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股是否享受给与直接持股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明晰。

  (二)转股

  由上图可知,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与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架构下,股权转让税负较低,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为20%,法人企业持股股权转让需先交25%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分红给自然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40%,有限合伙股权转让为20%-35%,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可选择按单次20%或者年度35%纳税,通过计算对比选择纳税额度低的一种。

  创投企业是指从事向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主要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对其认定和监管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界定,实行备案制。创投企业如何选择适用税率以达到税负低的目的,要结合财务数据进行测算,因为应纳税额为税基和税率的乘积,财产转让所得虽然适用20%税率,税率较低,但是税基是收入减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整体核算的经营所得达到50万以上即适用35%的税率,税负虽然高,但税基是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税基可能较财产转让所得低。

  (三)转增注册资本

  由上图可知,法人持股除持股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需正常纳税外,其他享受免税待遇,相比自然人持股税负较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下,税法上视同先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因此,相关税收政策与取得分红纳税政策类似。

  03 公司股权架构选择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架构适合于财务投资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1、财务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一般通过投资有潜力的公司,最终进行股权转让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更关注股权转让税负的多少。实务中财务投资人大多以创投企业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一方面,进入退出机制比较灵活,另一方面短时间内套现实现收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测算选择税负最低的方式进行纳税,纳税选择空间较大。

  2、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架构,其特点可以从目标公司及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公司角度讲,首先,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利益和权利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分配,创始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全部表决权,接受激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表决权但享受收益,实现“钱权分离”;其次,员工离职退出也无需变更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可以保持目标公司股权稳定性,操作更加灵活。再次,可以通过将合伙企业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享受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纳税额度。

  从作为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角度讲,其税负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此模式下员工在持股平台中进入和退出,因不涉及持股平台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因此不适用前述所列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适用的纳税政策。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一定条件下,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员工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授予时不纳税,转让时扣除原值及费用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且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员工股权奖励还可以享受五年内分期缴纳的延期纳税政策。

  公司同时存在股权激励和财务投资人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设置多个合伙企业,将合伙人进行分类汇总至不同的合伙企业中,通过设置对应的合伙协议条款,进行分类管理。

(二)法人持股架构适合产业投资人及计划长期持股的企业家

  产业投资人及计划长期持股的企业家其投资目的主要是为实现产业协同和整合,以促进自身业务实力的发展,投资过程中会参与被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谋求控制权,拟长期持有股权,取得分红。采用法人持股架构有以下优势:

  首先,法人持股架构有着分红税负低、转让股权税负高的特点。采用法人持股架构,因法人公司取得分红免收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及合伙企业分红需缴纳20%所得税,如果取得分红后拟进行再投资的情况下,法人公司持股架构可以起到资金汇集再分配的作用,而无需先缴纳所得税后再投资。

  其次,法人持股架构还可以起到税收缓冲的作用,股东取得分红时,相比于自然人持股及合伙企业持股,分红最终到达自然人股东均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自然人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架构,分红时目标企业均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法人持股架构分红至持股公司阶段免税,因此存在纳税时点的差异。

  再次,法人持股架构可以达到自然人股东以少量资金撬动更大控制权的目的,自然人股东通过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通过多个层次的控制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适合规划长期持股并控股的企业家。

  (三)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适合短期持有套现及初创企业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纳税优势较明显,自然人直接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个人所得税,相对其他架构税负低,因此适合以短期持有套现为目的的股东。同时,直接持股还可以实现自然人对目标公司的直接控制,直接享有经营决策、选择董监高等股东权利,适合公司经营模式尚未确定的初创企业。

  04 法律依据

  (一)自然人持股

  1、分红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转股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增注册资本

  (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法人公司持股

  1、分红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股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控股公司需要缴纳转让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转增注册资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合伙企业持股

  1、分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股

  (1)《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孙宪 律师、注册会计师,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具有基金、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房地产、建筑施工、银行与金融、公司事务等非诉及商事诉讼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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