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国际油价连续下行,国内的燃油价格也相应下降,但未达到前者降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油价虽然连续下跌,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5天内3次上调消费税税率。作为国家部委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权调整消费税税率?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国家无权征税。”全国人大代表、台盟广东省委副主委、暨南大学教授卢馨表示,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部委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实施细则)并不是法律,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另外,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将税收立法权“转授权”给国家部委,这意味着,国家部委无权立法调税、减免税。
记者:今时今日,哪些税法决定了,向谁征税?征什么税?怎么征税?要征多少税?
卢馨:我国目前开征的税有19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个税种中,仅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其余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国家部委制定税收立法的情况?
卢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照法律”意味着,只有法律才能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宪法》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在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也作出了税收授权性立法的规定。198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可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我国税法体系中,除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还有一种叫做——规范性文件,而且税收规范性文件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其调整范围涉及税种及税目的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率及减免税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据我初步统计,单单在2014年,有关部门(而不是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至少有38份。其中,涉及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就有至少12份,涉及对计税依据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就有至少9份,涉及减税、免税、退税的规范性文件就有至少17件。
记者:您为何主张,除国务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均无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卢馨: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必须由法律规定,有关税收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税收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我国关于授权立法的基本规定,且属于宪法性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部委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不得与之相抵触。
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去年底上调消费税税率的文件中——有“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其含义即“经国务院授权”,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这些显然与《立法法》相抵触。
记者:由行政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会对纳税人带来什么影响?
卢馨:部门立法的最大隐忧,就是“利益部门化”。从程序上看,由于规范性文件甚至规章的制定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参与或者参与不够,有可能导致在实体规定中不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公平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条款需要多次讨论,且能够充分吸收多方意见,充分酝酿,充分考虑及平衡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
大多以税收授权立法名义,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施。导致涉及某一税种或税目的税法规定分散、零乱,不利于税法的稳定和执行。以车辆购置税为例,相关的税收规定就有8份;而涉及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至少有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