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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强化宏观视野

发布日期:2015-03-13 作者:本站

  2015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2016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基本完成;2014—2015年,预算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税制改革在立法和推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财政体制改革要达成基本共识。从这个时间表来看,2015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对之后的改革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关系到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任务能否如期完成。

   推进2015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强化执行力,对于2014年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要抓好落实,使之真正落地。尤其是要借新预算法的东风,使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强化决策力,把2015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纳入到中央的“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中来,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夯实财政这个国家治理的基础。这需要强化宏观视野,并以此形成新思维、新认识和新方法。

   与以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相比,当前的改革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四个全面”的提出更是强化了这一点。若没有宏观视野,就难以形成系统性思维;若无系统性思维,财税体制改革不能实现整体性把握,就可能陷入碎片化的状态,甚至变为各个局部的为改革而改革。这样一来,复杂的财税体制改革很可能偏离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和大方向。

   从财税自身来看,财税是一个复杂系统,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而存在。财税这个复杂系统由三个子系统构成: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针对这三个子系统的改革构成了当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基本任务。

   预算反映着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预算制度改革走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前面,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完善预算体系,实行预算公开;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公共收入管理,清理各种优惠政策;优化流量支出结构,加强存量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权威性,提高预算整体绩效;重构地方债务制度,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财政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新预算法的颁布执行,为预算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税收涉及到国家的钱袋子与老百姓的钱袋子,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最受社会各界关注。新一轮税制改革总的方向是,落实税收法定、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综合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市场运行、社会公平、环境友好的税收制度体系。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六个方面:积极推进营改增,完善增值税制度;以加强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和调节为导向,完善消费税制度;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导向,完善资源税制度;以环境友好为导向,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以调节房产资源占有、消费为导向,完善房产税制度;以分配公平为导向,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财政体制事关国家治理架构,是财税体制改革中最难的。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以中央地方支出责任与事权的匹配为目标,实现财政体制要素——事权、财权与财力的有效组合,降低因三要素组合的不确定性给国家、地方治理所带来的风险。

   上述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有内在的逻辑关联。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先后顺序、步骤的安排,都是以这种逻辑关联为依据的。分开来看,三个子系统的改革有各自的子目标;整体来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自身总目标,那就是建立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并通过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的系统性重构来实现。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其基本功能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归结为一句话,即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任意一项财税改革,都要以此为依归,不可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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