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重要的项目融资模式,我国的PPP项目如何调动各方资金参与的积极性,是当前政府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要提升PPP项目的吸引力,需要明确“财政可承受力”指标。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确保PPP项目各项财政支出及或有债务处于财政可承受力指标安全范围内,不仅有利于控制政府的支出和债务规模,避免PPP长期支出责任中的债务不可控风险;也有利于在向社会公布财政可承受力指标的同时,充分展示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增加对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吸引力;同时,财政可承受力指标还有一个“不得不说”的好处,就是有助于限制地方政府利用PPP扩张投资的冲动,避免以投资促GDP的缺陷,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导向和地方重点项目规划,有序安排财政资金投向,优化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其次,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公开透明的“财政可承受力”指标,是其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履约能力的一扇“窗口”,有助于社会资本对项目财务可行性进行判断分析。指标安全可控的项目,自然能够坚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够逐步提高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该指标对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财政可承受力指标的评价,尤其对于提供部分政府付费的项目,有助于金融机构了解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从而也有利于满足金融机构内部审批要求,增强了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而融资成功与否对于PPP项目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
有人说,“好的PPP项目是一场婚姻,而不是一场盛大的婚礼”。财政可承受力的指标,将涉及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多方的参与,进而决定期限较长的这一“婚姻”的成败。因而,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财政可承受力指标测算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并实现指标的公开透明。
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结合自身的债务存量、新增债务需求,测算可承受力边界;同时,也应充分注意到PPP模式对于促进我国城镇化、改善公共服务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经济发展和可用财力增长对于财政可承受力的前瞻指引作用,合理有效安排PPP项目投资规模及财政支付业务。
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可承受力指标的权威性,可考虑与地方政府年度预算相结合,一旦年度指标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且对于单个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前期准备中要充分考虑项目的不可预见风险,通过清晰的风险边界和绩效指标预设,避免后续调整过程中超出财政可承受力指标限制。
最后,加大公开力度。不只是结果,指标的测算依据及标准也应充分向社会公开,以消除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预期。
说到底,“财政可承受力”评估是一项基础而又关键的任务,一定程度上决定了PPP这项新型投融资模式的成败。只有把这个实事做好,才可有效缓解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一些不稳定预期,提高项目实际合作可能,从而推进我国PPP事业的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