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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本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会实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新社记者](2017-02-24 16:11:22)此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体现了什么导向,如何与慈善法进一步更好衔接,以及下一步如何落实好一些优惠政策。谢谢。

[张天犁](2017-02-24 16:15:52)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非常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我想就这个问题作一点简单的解释。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正案,将我们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现在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这个修正案实际上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此次这个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在原有所得税法中我们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只能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那么我们再按原税法则就不再允许扣除了。此次修订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2017-02-24 16:18:48)此次的税法调整,如果从国际上看,我国这次调整之后,应该说优惠的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的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这种优惠应该说在国际上还属于领先水平。同时,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善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 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人大常委会修正案审议通过之后,我们还有两项工作要做:第一项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这是一项工作。第二项是我们在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这两项工作今天通过之后接下来我们会马上去做。同时,我们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我们想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谢谢。

[成都商报记者](2017-02-24 16:19:45)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请张司长回答。我们知道第9条的修改是使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之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我们就想知道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实施了这条规定,能够为进行过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能够给他们减轻多大程度的税负,他们可以减轻多少的成本支出?能不能举例说明。谢谢。

[张天犁](2017-02-24 16:26:07)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就她的这个问题我也作下解释。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的计算比较复杂,多种因素构成,包括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的一些支出。咱们的公益捐赠只是扣除的一项,所以如果说对税负的影响,可能这项规定还不能起决定作用,但是这项政策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优惠,应该说对于企业还是有好处的。举个例子,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假如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一千万元,那么这个企业2016年公益捐赠400万元,利润是1000万。如果我们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只是允许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可以扣除,也就是说,一千万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正案之后,我们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同样用这个例子做说明,假如说这个企业以后的利润还是一千万,只是一种假设,如果还是一千万,也就是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那么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那么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那么少交的税,现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也就是说他可以少交100万元,400乘以25%是100万元,修正之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那么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是30万元。两者相比较,我们修订之后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这个例子就说明,我们此次的修正案对于鼓励大额捐赠、鼓励企业长期持久捐赠还是有鼓励作用的。从某种角度讲,我们允许结转捐赠之后,应该说将大多数的企业公益捐赠都可以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

[南方都市报记者](2017-02-24 16:26:50)延续张司长刚才的例子,再追问一下。您的意思是说,第二年计算的减掉的部分是以第一年的利润基数来计算的,还是说以第二年的利润基数来扣除的?这是一个细节问题,想再追问一下。如果企业第二年不盈利的话,这种情况怎么办?此外,如果这个企业第二年又有一笔大额捐赠,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结算?能不能再举一个例子。

[张天犁](2017-02-24 16:30:29)企业的经营利润是有增有减的,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第二年如果利润有变化,实际上我们是按照第二年变化后的实际利润。比如你有一千万,也可能变成一千五百万,也可能变成六百万,我们是按照当年实际利润来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一千五百万仍有12%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是六百万,那么就是六百万乘以12%,这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再有,刚才说不盈利,比如说是亏损,那么也就是说你可以允许你扣除的利润为零,那么就对不起了,因为我据此而计算的允许扣除额也只能为零了。从某种角度讲,应该是极特殊情况,因为任何企业的捐赠都是以他的盈利能力、承担能力为基础的,一般情况下自己有多大的能力决定其捐赠多少。但是您刚才说了一个极端的例子,这种也可能发生,但是我们政策规定以按照利润总额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为零,那对不起,只能是零,只能寄希望于你第三年、第四年再盈利。第三个情况,又有一笔新的捐赠,新的捐赠和旧的捐赠混在一起计算,也就是说,你仍然按照利润总额乘以12%,这是我政策允许你扣除的额度。新和旧的捐赠可以在这个额度之内进行扣除,有了三年结转的规定,2017年发生结转捐赠,我可以允许你2017、2018、2019、2020年四年结转,可以顺着时间往后推延。也就是说,后面增加的捐赠我可以在时间上顺延到你可以享受总共四年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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