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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中之重”的税务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邓森律师

邓森律师在《千万不可“冒”的税务风险——涉税犯罪》一文中已经提出风险防控需要坚持“抓大放小”原则,也就是需要重点防控风险较大的风险,本文重点强调下税务风险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外,近期在努力帮助一客户朋友应对税务稽查,可能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更加促使笔者系统深入思考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及其应对。  
 
随着国家营改增完毕之后,几乎所有的交易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大部分采用抵扣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成为增值税款高低决定因素,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专项发票非常重要,这就催生了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违法犯罪现象。国家也早已看到它的危害性,出台一些列制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法规等。
 
综合分析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在所有涉税犯罪中风险最大!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立案标准极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构成本罪未规定明确的起刑点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 的,国家就要立案追诉,该种犯罪的起点极低!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范围广泛,容易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以上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涵盖了虚开的整个链条,因此,构成此罪就非常容易!
 
3、量刑非常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这是死刑之下的刑罚,惩罚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总之,通过以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简单分析,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风险极大!再加上国家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以及国税、地税联办、税警协办等机制的出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风险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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