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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北京国税

问题一: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二: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三: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问题四: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五: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六:税务稽查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华税短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应当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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