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讲求绩效的新要求,积极推动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应用结果有反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一、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促预算编报体系改革。化繁为简,全面提升年度预算的编报效率和效果。创新年度预算编报方式,优化流程,打破以往部门预算和绩效预算封闭运行的壁垒,扭转两套预算填报繁琐、质量效率不高的局面。经过创新升级,实现了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设定的有机融合,即同步启动、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形成了部门预算和绩效预算合二为一的一体化编报体系,“1+1=1”整合成一部内容丰富、数据详实的预算,减轻了预算编报工作量,提高了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实现了资源共享、数据有效衔接。同时,积极推动绩效预算与部门预算软件的对接,促进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使绩效预算成为投入与成效相联系的预算编制系统,成为注重产出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方法。
二、积极推进绩效目标与绩效监控、评价的有机结合,促预算执行体系改革。绩效目标是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的基础和衡量标准。目前,抚顺市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已实现了全覆盖,凡财政项目支出必有绩效目标,且项目绩效目标情况编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指标量化率等都有较大幅度提升,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出责任更加明晰,资金的自我管理和使用有约束、有抓手,绩效目标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实现程度的评价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撑。绩效目标的全覆盖,使绩效监控的对象和内容更明确,项目绩效评价的针对性更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更科学。特别是通过两个时间节点的资金绩效动态监控反馈和即时绩效自评,不仅保证了资金使用效果,而且加快了预算执行进度。
三、积极推进预算单位自评与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有机结合,促财政监督体系改革。一是建立标准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组建研究绩效指标体系的专家团队,强化绩效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适配性。借鉴相关地区经验,整合、分析现有成果,制定符合抚顺市财政管理的共性指标体系,同时,分别按行业、领域、项目等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体系,从指标内容、权重设置、评价标准等方面不断充实完善,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推动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全覆盖,“有绩效预算”就要“有绩效自评”。同时,突出资金绩效自评的时效性——即时自评,即市本级预算单位对已使用完成的财政项目资金第一时间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形成目标结果对目标计划的及时检验和反馈机制。
在预算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抚顺市财政局引入第三方实施强制性外力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公正评判。参考自评结果,组织中介机构实施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形成以绩效自评为基础、中介机构第三方评价为补充的自评全覆盖和重点评价靶向定位有机结合的评价体系,促进财政监督重点转移到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效益管理、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等,从而建立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督体系。
四、积极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的有机结合,促财政问责机制改革。一是以评价结果应用为牵动,完善预算管理。对照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及时反馈,限期整改,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管理机制、增强支出责任等一系列的措施,完善预算管理。二是以评价结果应用为导向,约束预算安排。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效果好的优先考虑给予倾斜,结果差的暂停或取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配置到使用最高效的领域,促进预算安排的合理化和科学化。2016年,抚顺市财政局根据2014年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取消了2017年市本级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等的前期费用255万元。通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的因果联动,促进集约地管理财政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积极推进预算资金使用无效或低效问责机制的建立。
五、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与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促财政奖补机制改革。抚顺市财政局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风向标,优化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指标设置聚焦财政核心工作,分值权重向主要影响因素倾斜,使财政预算绩效考评成为政府绩效考核的补充和延伸。通过财政绩效考核,表现突出的表扬奖励,做得差的督促批评,实现以绩效促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的提升。一方面,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使之上升到政府的考核层面,突出权威性,强化严肃性。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与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强化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了考核层次,树立了财政支出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按照因素占比,以因素法为基础的“奖优罚劣”的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和财政奖惩机制的建立,优化了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改变了“重资金分配、轻绩效管理”的现状,提高了项目单位的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