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下发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指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制度要求,基金应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不得用于运行费用、财务费用(含银行手续费)、管理费用、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按照这一制度,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以下顺序保障基金支付: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建立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调剂安排,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程序申请动用储备金。三,转让或提前变现基金投资产品。四,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
制度还对基金的账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决算等做出了规定。
在监督检查方面,制度强调,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