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例: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发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000*50%=75000元。
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乙软件企业2016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2=75)。
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除?
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A公司2016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16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