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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确:福利费要"支出"了才能税前扣除(含计算扣除限额误区)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小陈税务

一、先看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账载金额”)、本表第3行第2列(“实际发生额”)三者孰小值填报。另: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

2.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结论:职工福利费要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是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14%、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三者孰小值:

(1)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时的“工资薪金支出额”:不是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也不是工资薪金计提额,是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

(2)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还有要求:必须实际发生才能税前扣除

(3)必须提个醒,在实务中,建议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和账载金额最好一致,要不然产生“不能税前扣除”损失。

【例1】2017年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100万,实际发生额90万,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是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14%(140万)、账载金额(100万)、实际发生额(90万)三者孰小值,则2017年度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90万。

如2018年度实际发生额115万,由于2017年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没有支出完,则2018年度账载金额105万,2018年度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是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14%(140万)、账载金额(105万)、实际发生额(115万)三者孰小值,则2017年度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105万。

从而造成2018年+2017年度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195万,实际支出205万(90+115万)中有10万没有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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