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正式发布。虽然此前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为这个政策的正式出台进行了充分的铺垫,但是谁也没有预料到国家会给出力度如此大的所得税激励政策,确实令人欢欣鼓舞。
财税【2018】54号文第一条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二条继续指出: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里接受优惠的前提是新购进设备器具。这里的新购进如何理解?大家颇有争议,有的人理解为是指外购,有的人理解为包含外购和自建,还有的人说也包括接受投资和融资租入。其实,新购进这个词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并非第一次出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也使用了新购进这样一个术语: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也是针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规定: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以上三个文件,最早的是财税【204】75号文,后来是财税【2015】106号文,现在又来了财税【2018】54号文。这三个文件中的新购进的含义是否相同呢?
其实第一次出台财税【2104】75号文的时候就有不同的声音,按照汉语的基本意思,通常情况下新购进都会被理解为是新购入的。作为基础立法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六)改建的固定资产,******。
很显然,如果我们在当年第一次看到财税【2014】75号文都会将新购进的购进解读为实施条例中的外购,不会将其理解为包含自建、融资租入等其他情形。如果谁真的这么理解,我倒是要怀疑它的语文水平。这个时候,为了进一步落实好75号文,合理布局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应运而生。这个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又涉及了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这里的自行建造后面没有标注“下同”两个字。同时这个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也涉及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由于第一条自行建造后面没有标注“下同”两个字,本条的购进是否包含自建其实也会产生误解。
不难看出,64号公告要注意到了75号文的某些不协调,采用括号注解的方式将购进扩大解释为包含自建,其实按照过去会计制度的用语习惯,我们一般将外购和自建统称为“购建”。但是既然64号公告愿意将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的范围解读为包含自建,实际上意味着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是扩大的,大家也是乐享其成,没有人会去质疑购进、购建这样术语本身的语文含义。
75号文和64号公告后,在2015年,我国又迎来了新一波的加速折旧优惠热潮,这就是前面谈到的另外一个大力度文件财税【2015】106号文。有趣的是,原本75号文写新购进,64号公告补充为包含自行建造,那么写106号文的时候应该光明正大地对此统一明确一下,最好的办法是在新的106号文中直接对新购进这个术语进行定义。但是事与愿违,106号文出台的时候还是直接采用了新购进这个术语,没有写清楚“(含自行建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为了贯彻106号文,第一条再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中国财税浪子提醒,这里的自行建造就注意到了64号公告没有标注“下同”的小瑕疵,特意在后面加上了“下同”两个字。这样68号公告第二条继续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很显然第二条这里的新购进也应该包含自行建造。
从75号文到106号文,每一次都会对“新购进”这个术语产生争议,每一次都是通过税务总局补发公告64号和68号化险为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公告给财税文件紧急解释,充当了救火队长的角色。这一次最新的财税【2018】54号文又来了,其适用范围要比此前的75号文和106号文大得多,但是还是没有吸取此前75号文和106号文不对“新购进”这个术语进行界定的经验教训。大家就又一次开始争议,争议的面感觉要比此前大得多。54号文的新购进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是否包含接受投资、是否包含融资租入等等。我们相信,这一次又要对国家税务总局的智慧进行考验,还要出台一个公告来进行细化。我们希望,这一次能够了却更多纳税人的心愿,能够将新购进的范围界定的更加宽泛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