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绝佳方式,近年来随着保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多数企业会考虑为自身购买财产保险,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在此背景下,保费的涉税处理也成了需要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
01 增值税
1、能否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a.受益人仅为部分高管的保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b.购买财产保险服务,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准予抵扣。
2、是否免征: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购买时无需承担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
02 企业所得税
保费能税前扣除的大前提: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在国务院、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1、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2、为投资者或者全体员工(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部分)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3、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
①特殊工种界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必须是法定的,即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投保的。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可参考以下文件判断。同时,建议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
c.《建筑法》、《煤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
②人身安全保费类型: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由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准予税前扣除。
(2)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a.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
b.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03 个人所得税
1、按照《社保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税。
2、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上述免税之外的商业保险,并入保险费支付当期的员工工资计征个税。
3、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依据:财税[2006]10号、国税函[2005]318号、财税〔201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