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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租商铺后将其转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等8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承租商铺后将其转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创办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因此,企业创办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建安合同的副本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建安合同副本需要缴纳印花税。

6、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不超9万,但是有代开专票,是否可以享受季度不超9万免征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偶尔转让不动产的收入,是否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额500万的标准?如果是属于旅游服务或者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差额征税情形的,其标准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确认还是差额后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8、9月份开具的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十月份才发现开具有误,应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正确的税率/征收率在申报表上进行填写后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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