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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75%需注意的实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做了规定。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75%比例的有效期间

按照99号文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到75%的比例,仅适用于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并且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

2021年及以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还要看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如果美国到时还在和我们“死磕”贸易战,未来延续的几率应该还是很高的。

二、无形资产的投入期间

按照99号文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2017年12月31日前研发活动已完成,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无形资产,需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的(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摊销完毕,则不适用优惠)。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展研发活动,但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若在2021年1月1日后形成无形资产,则不适用优惠),需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的。

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若在2021年1月1日后形成无形资产,则不适用优惠),需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的。

小提示:赶快转发给技术人员吧,提前做好研发项目梳理

三、无形资产的成本确认

按照99号文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里的无形资产成本是会计成本、税务成本还是加计扣除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注:指财税【2015】119号文)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仅指会计上归集的允许加计扣除的成本,而不是全部成本。

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的差异,可点击下面链接。

四、研发形成知识产权是否一定要资本化

企业在研发完成后,申请并取得了知识产权,该研发过程是否必须要资本化才符合政策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会计上对上述过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107第16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规定,企业无法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准确划分的研发项目,应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不一定必须对研发投入做资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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