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精神,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时即时办结。
二是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列入实名办税事项,纳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3号公告)“三、实名办税范围(三)发票管理类”范围。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