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要求,现将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时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列入实名办税事项,纳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三条实名办税第三项发票管理类范围。
三、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