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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函〔2020〕200号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中“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份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第二条第五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继续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附件: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

2.附件: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租减免性质维护流程

联系人:财产和行为税处   王晶  23291190  13940010029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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