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规定,现将辽宁省试点工作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试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成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申请。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声明》(附件1)。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
三、网络货运平台对接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营运输业务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络货运平台需要与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进行对接(对接指引及联系方式可以访问以下网址:https://liaoning.alct56.com取得),业务数据经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审核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声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