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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函〔2020〕242号 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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