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QUICK NAVIGATION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通告 2021年第3号 关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1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12月31日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24时~2021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自2021年12月15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失业保险费线上线下缴费业务。

(二)自2021年12月20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增减人员、缴费申报等业务。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停止缴费服务。

二、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及时间安排

(一)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税务部门启用新系统并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同步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二)新系统上线后,用人单位主要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

(三)新系统上线后,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种缴费方式供缴费人选择使用,具体缴费方式另行通告。

三、注意事项

(一)新系统上线初期,请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如确需到税务部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预约后错峰办理。

(二)新系统上线期间,税务部门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请按当地政府、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系统上线对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影响,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或拨打12366、12333服务热线,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

版权所有:辽宁政则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正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0421-2839191 传真:0421-2892599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6号  邮编:122000
辽ICP备13009087 技术支持:铭科网络 辽公网安备 2113020200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