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18 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 号)中规定的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