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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2022〕1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0 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16.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9.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4.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18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5.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2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6.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直机关工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8.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0.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联合金融机构或平台类企业发放文旅消费优惠券,引导旅游企业同步推出各类优惠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2.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3.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4.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航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5.支持机场平稳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民航辽宁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动政策执行落实工作力度,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要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地方事权的,各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关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帮扶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预期。

在按照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附件

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1条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第10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3.第14条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第1、5、8、9、12条措施提到的小微企业和第7、12、18、24、29条措施提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②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第2、4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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