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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7 作者: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财税〔2017〕52号              2017.6.19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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