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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84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本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2017.8.6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解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

国务院日前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专家表示,这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说,办法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的区分。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

赵旭东举例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通常所称的“早市”“晚市”的经营行为。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来指定这种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

“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赵旭东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说,办法放宽了对创新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同时,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空间。

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

吕来明说,办法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蒋大兴说,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纪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等。这些新的监管方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执法的目的、手段、功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改革了此前问题突出的“罚款行政”、“暴力执法”、“简单执法”,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办法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推进政府协同监管服务

蒋大兴说,办法体现了“优化服务”的新理念。

首先,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较好地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其次,克服了职责授权不明的现象。对监管授权模糊之处,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同时,优化了协同共治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办法在落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推进政府协同监管服务方面,提出了三项重要措施:信息共享,即利用网络平台,促成各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即执法机关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信用公示,即执法机关应当记录无证无照经营者的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公示。

叶林表示,各执法机关共享信息、协调配合,才能有效达成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随着信息管理、通讯服务和档案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城市地区已具备了行政执法机关共享信息的技术条件,需要改进的,恰恰是过度强调分工负责而忽视彼此配合的执法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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