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QUICK NAVIGATION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法规

财税〔2017〕78号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

版权所有:辽宁政则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正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0421-2839191 传真:0421-2892599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6号  邮编:122000
辽ICP备13009087 技术支持:铭科网络 辽公网安备 21130202000266号